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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村**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个体经商。2020年6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7日23时02分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方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兴路与宋环东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8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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