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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路**小区**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与方村口东20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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