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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0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村,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警务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12.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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