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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5时5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丰产路与工业大街路口南5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悔过,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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