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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村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2时50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三环与扬子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2月14日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了悔过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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