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5********,汉族,专科文化,群众,石家庄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二环建国路西300米处,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8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悔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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