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和西二环北处时,被石家庄市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55mg/100mL。张某某申请复检,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复检,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查获张某某的执法视频,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