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世纪康城小区附近,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抽取其静脉血液取证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8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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