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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西二环与广源路高架桥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3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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