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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厨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系亲友辩护。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书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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