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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住井陉矿区**街**排**号,**集团物流事业部员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系张某某妻子。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井陉矿区北昌路与矿市街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检测,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一)、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党员关系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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