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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2****号车行驶至叶子广场东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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