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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线**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6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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