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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苏H*****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产业大道与金福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9.84mg/100ml。张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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