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巷**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郭庄路口10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87.45mg/100ml。张某某系危险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