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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务工,出生地吉林省长岭县,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沙河镇**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赣江源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封存,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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