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居**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排**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P****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宁芜线的凤集大道至双拥大道路段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8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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