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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06月13日23时38分许,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登县城关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5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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