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华日”牌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沿本市凉州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路口时,被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55mg/100ml。2020年6月3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华日牌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机动车范畴。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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