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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H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凉州区沿雷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翠微南路北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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