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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武威市凉州区**所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家属院****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凉州区夏润小区南口时,撞到防疫执勤点锥筒,被报警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将其查获。2020年3月1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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