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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19〕1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他人饮酒后驾驶浙A03****小型轿车,从**KTV出发准备回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村家里,后沿通惠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北干山通览处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祁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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