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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8时1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S101线行驶至景泰县**镇**村附近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理化)字[202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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