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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晋某区**镇**路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8.1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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