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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5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汉族,专科毕业,货车司机,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郑新快速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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