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1********,汉族,专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城关镇所城北门2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坝三岔路口向街心花园方向行驶,行至顺丰快递公司门口路段处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后将张某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陇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根据根据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4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14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两高一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