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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22001********,汉族,高职,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文县城关镇白林宾馆门口驶往文县城关镇县城东坝方向,行驶至文县东坝三岔路口路段处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后将张某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根据绵维司[2020]毒检字第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后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2020年5月20日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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