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巷**号楼**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届满释放并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号道奇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3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敦煌市**大桥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95.2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无交通事故发生,系隔夜酒,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危险驾驶罪刑事处罚量刑幅度第3项:“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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