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 **村**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7H***“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龙泉驿区锦绣路由幸福路方向往同安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锦绣路东方虹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4mg/lOO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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