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工作单位:无。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棕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村**组**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