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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别克牌小型轿车,搭载两名乘客,沿二环路由双桥子路往牛市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院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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