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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等人行驶至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岷阳东巷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2mg/100ml。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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