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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0时5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蜀信路二段时被交警挡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7日接到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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