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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森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森波醉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观光车IC*****号牌的微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安德镇龙普路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张森波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5mg/100ml 。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森波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森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森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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