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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2日0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川F*****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被带至武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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