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成都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冀军杰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0时10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白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米乐星”KTV出发,沿火车南站东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武某某火车南站东路5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血鉴定,张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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