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名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3时5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G****红色鑫源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州区张火公路新园小区门口处时,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遂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5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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