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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23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8****的帝豪牌小型轿车在北环大境门口15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后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6.37mg/100m1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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