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张家口市经开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6****黑白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在沙岭子二里半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后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8.03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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