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0********,彝族,专科文化,群众,待业,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受,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南大道与体育公园路岔口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张某某被带至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19mg/100ml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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