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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8********,文化程度大学,工作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2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在新疆大厦驾驶粤A29***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进水荫横路南11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其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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