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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组,住恩阳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恩阳区义阳大道往恩阳区马鞍铺方向行驶,当日21时05分许,行驶至恩阳区文昌阁(恩阳区一小)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抽取其血液样本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在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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