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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 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D*****号小轿车从恩阳区马鞍铺行驶至恩阳一小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检测,检测其酒精含量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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