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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村**组**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社区**楼**单元**室,北**重工外协员工。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9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乘坐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张某某名下的辽******号黄、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岛区**路**社区门口处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公安机关查获,本院对被告人齐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该车辆的车主,放任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无共同犯罪故意,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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