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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377号朝阳**号楼**单元**,青岛理工大学合同制老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雪铁龙牌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验证件核实,该车驾驶员名叫张某某,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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