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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现从事××工作。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荣威牌小型轿车在青岛市黄岛区**路**北加油站处被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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