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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青岛市李沧区**酒店工作。2007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商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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