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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办事处综合**大队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号**号楼**单元**层西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100ml,交警遂联系医护人员对张某某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至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经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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