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回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安市泰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迎胜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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