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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五马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山区党校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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