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有限公司**,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室。曾登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LA****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济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宁路与山海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证明;(3)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