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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路**号,住山东省平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9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阴县**街****门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7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3月1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9±3.7mg/100ml。

2019年4月2日,张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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