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专,**公司**分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豫******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1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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